食品流通领域仍存“盲点”

酒信息网|2010-05-31 10:58:00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值这部法律实施一周年之际,《华夏酒报》记者就其在酒行业的贯彻情况,进行了大跨度、全视角的采访。综观酒类产销,《食品安全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各企业为确保酒类安全做出了不懈努力。调查发现,在具体贯彻实施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需在监督、管理和具体执行方面不断创新,以确保《食品安全法》在酒行业发挥应有的效力。

  流通领域仍存“盲点”

  一年前,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季克良在接受《华夏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茅台虽贵为“国酒”,但在市场打假方面仍感到压力重重,毕竟作为生产企业,只能全力以赴做好生产环节的把控,而到了流通领域,酒厂没有权力去直接打假,也很难直接制定标准来提高白酒市场准入门槛,只能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打击。“政府针对酒类市场的打假力度要持续加强,要出重拳。”这是季克良发出的疾呼。

  而几天前“国酒茅台分局”的成立,或可看作是工商部门在一年后对此做出的积极回应,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依托,酒类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的重心将逐渐向市场及流通环节过渡。
 
  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虽然仍未打破“多头分段管理”的机制,但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如工商部门更多地承担起市场中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商务部门也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酒类流通领域的溯源管理,强化随附单制度。在管理责任归属明确之后,工商部门得以更有效地配合支持企业开展打假;商务部门的登记备案和溯源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对酒类商品进行追溯,为查获假酒杜绝假酒找到一个有效途径,酒类市场流通秩序在一年间得到了不断规范。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工商部门以及具体负责酒类流通管理的各级商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通过一系列的举措,使酒行业的流通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但在具体的执行和监管方面仍有待加强。

  在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方面,除了正规企业、规模企业之外,还存在大量规模比较小的生产企业,其中手工作坊式企业占很大比例,他们仍“游离”于监管系统的视线之外,其产能和销售不能及时计入国家统计数据。

  正是这些《食品安全法》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掌控范围之外的企业和产品,在低端消费人群中具有广泛的基础,同时也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如何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将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而对于酒类市场的流通行为,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的现有监督管理,还是集中在违法事件发生后的惩处上,充其量只是对于酒类流通企业道德底线的强制性把控,其效果是被动的、有限的。只有当食品安全理念通过《食品安全法》的普及和实施,内化为行业和企业道德元素、经营共识的时候,当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心存敬畏的时候,一个良好的酒类产品食品安全环境才能真正得以营造。而这一前提,必须保证《食品安全法》不打折扣、不讲条件、不被架空地施行。

  “国酒茅台分局”的成立,正是酒类市场管理进入新阶段的标志。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酒类市场的监管“盲点”将被逐渐清除。

  《食品安全法》需配套保障

  “国酒茅台分局”可以看作是职能部门的架构建设为《食品安全法》提供配套保障,而《食品安全法》要在酒行业内切实、深入地执行下去,则需更多的配套设施为其保驾护航。

  《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相关部门积极出台相关配套法规,如工商总局专门制订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等多项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相关职能,对食品流通许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极大加强了《食品安全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制订细则,旨在进一步落实企业责任,强化监管,保证《食品安全法》严格实施。

  经过不断补充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效果显著增强。而对于酒行业来说,仅有目前的相关配套法规措施,难以满足全面保障酒类行业食品安全的需求,这主要体现在确保执行和认证体系两个方面。

  相对于其他食品行业,酒行业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作为日用消费品,它在市场上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生产企业遍及全国各地,规模各异,流通企业更是难以胜数;同时,酒行业的生产经营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乃至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都有密切的联系。正由于这些复杂因素的制约,酒行业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假冒伪劣生产链等现象,从而变相地保护落后、限制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这给酒类食品安全埋下了“定时炸弹”,不利于《食品安全法》的执行和监管。

  商务部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由于其属于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法》出台实施后,并没有针对酒类商品的特殊性对这一规章加以修改和完善,因此尽管该办法的一些具体管理措施对加强酒类流通领域监管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其法律效力还很弱,需要进一步上升层级,与《食品安全法》配套。

  而行业认证体系的意义在于健全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从原料源头强化产品全过程监管,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制。显然,这些都是酒行业所迫切需要的。

  事实上,酒行业现有的各类认证体系已经比较完善,执行和管理面面俱到,而且很多认证体系的实施标准高于《食品安全法》,但其最根本的症结在于法律效力缺失,极易出现管理缺位或疏漏。

  正是认识到这一点,来自行业内部的声音直指酒类立法。在2009年的全国两会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志国就提出议案《关于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酒法〉立法》,得到酒业人大代表的一致赞同和全力支持;随后,商务部、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门及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组成全国政协推进酒类立法调研组,先后赴四川、山东等地,就推进酒类立法工作展开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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